问:
你好,有一个业务想要咨询一下,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是一家门诊部,拥有医疗许可证,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提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现发生如下业务:(1)门诊部本月经营收入20万,为医疗服务费。(2)门诊部与本市一家门诊部(拥有医疗许可证,也符合免征增值税政策)合作,派出医生团队到合作门诊部坐诊提供医疗服务,获得4万元医疗服务费分成。(3)门诊部与市外一家门诊部(拥有医疗许可证,也符合免征增值税政策)合作,派出医生团队到另外一家门诊部坐诊提供医疗服务,获得6万元医疗服务费分成。请问以上三笔业务收入,是否都享受免税政策,异地合作获得的6万元,是否需要在当地预缴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8-11 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