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本站! 管理员登录
  • 1、问税网,打造一站式财税知识学习平台,人人皆可学,处处时时皆能学。
  • 2、本站每天更新最新的税收政策和最新的热点问答,保持知识始终是“新”的。

您好:本公司是一家位于东莞是桥头镇的港资生产型企业,企业有部分员工是香港籍,该部分香港籍员工大多

问: 您好:本公司是一家位于东莞是桥头镇的港资生产型企业,企业有部分员工是香港籍,该部分香港籍员工大多数是每周一由香港往东莞工厂上班,每周五从东莞工厂返回香港。这部分员工既有在国内置业有居所的,也有在中国境内无居所的。在如何分别计算他们在国内每一年度的逗留天数作为国内税务机构是否征收他们在香港和国内两地的收入个人所得税上存在疑惑,疑惑的方面主要有:(1)香港籍员工A受雇于公司,但因为疫情原因今本年度未曾回港,滞留内地时间已超过183天,是否需要就其全球收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香港籍员工B受雇于公司,周一由香港往东莞工厂上班,每周五从东莞工厂返回香港,往返这两天是否计算为“累计居住天数”;(3)对于上述两类香港籍员工,根据【税务局2019年第34号】文的规定:如果他们在前六年的任一年累计居住天数都不满183天,也没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是否员工可以在本纳税年度可以不申报境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4)如香港籍员工就其境内、境外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在什么时间、通过什么方式进行申报和缴纳。其次,企业在符合广东省个税补贴政策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据此申请广东省个人所得税的差额补贴。公司此前就上述问题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询问,但桥头镇当地的税务机关口头回复的内容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19年34号文内的解释不一致,敬请贵局予以释疑为盼。
答: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香港籍员工A当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应按居民个人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的规定,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因此,香港籍员工B在东莞、香港之间往返,往返当天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3.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应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9号)和《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办法》(东财规〔2021〕1号)的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在2021年7月1日至8月15日期间申请财政补贴。东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境外高端人才的认定及相应财政补贴资金受理、审核和发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境外紧缺人才认定及相应财政补贴资金受理、审核和发放。因此,建议您根据员工情况向上述两个部门咨询该项财政补贴的问题。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8-12 1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