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自然人A和居民企业B是合伙企业C的合伙人,合伙企业C投资另一家居民企业D。居民企业D年终分配股息红利给合伙企业C,按照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利润分配到居民企业B的时候,B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8-17 0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