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司于2016年4月前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取得场地,合同约定了30年租金,约定租期为15年,约定该为初期租期,并约定到期后有权续约3次,每次5年,即共30年。合同签订后,我司出租部分场地的租金收入按税率5简易征收纳税。今年初始租期到期,在原合同基础上签订续约协议,请问我司对于转租部分仍可按税率5简易征收纳税,是吗?
答: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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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对于2016年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租入不动产取得时间,应按照租入合同约定的租期开始日计算。建议提供租入该不动产的合同备查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8-18 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