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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于2016年4月前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取得场地,合同约定了30年租金,约定租期为15年,约定

问: 我司于2016年4月前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取得场地,合同约定了30年租金,约定租期为15年,约定该为初期租期,并约定到期后有权续约3次,每次5年,即共30年。合同签订后,我司出租部分场地所收取的租金并按税率5简易征收纳税。今年初始租期到期,在原合同基础上签订续约协议,请问我司对于转租部分仍可按税率5简易征收纳税,是吗?
答: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取得的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包含租入的不动产。对于租入不动产取得时间,应按照租入合同约定的租期开始日计算。对于纳税人通过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取得的不动产其取得的时间,应按照房屋产权证明注明的时间计算,没有产权证明的,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计算。因此,贵公司应按上述规定确定不动产的取得日期,并按《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或拔打12366热线咨询。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8-18 1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