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2013年开具一张地税发票收费用尾款,但对方迟迟未付,现在重新申请,对方说发票遗失,请问是否可以说明以纳税,并交电子发票记账联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给对方收款?对方是否有权拒绝?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发票丢失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遗失、损毁报告”事项,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8-24 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