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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2021年7号文,针对延续小规模税率优惠至1%的优惠政策,在年初至今收到合作方开出3%

问: 您好:根据2021年7号文,针对延续小规模税率优惠至1%的优惠政策,在年初至今收到合作方开出3%的增值税税率普通增值税发票,目前合作方收到当地税局通知要求他们必须按照国家优惠政策的1%税率开票,那么我方目前收到的发票是否需要作废并要求对方重新开出?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若公司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8-31 1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