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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中“

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中“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那么对于养殖业的生产养殖用房,是否需要征收房产税?
答: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文规定:“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养殖业的生产养殖用房是否属于农林牧渔业用地的范围,需由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的征免界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8-30 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