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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是,东莞工业厂房市场中,企业与开放商签订购买M1类产房(非购买土地)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问: 第一个问题是,东莞工业厂房市场中,企业与开放商签订购买M1类产房(非购买土地)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按何种计算方式缴纳?按租金比例,还是交易价比例,比列分别多少?第二个问题是,企业购买可分割M0类工业厂房后,自交付使用后,企业但未拿到不动产权证时(自交付使用至拿到产权证可能间隔3年左右),需要缴纳房产税吗?缴纳比例是多少?
答: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粤府〔1986〕168号)的规定:“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的规定,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三、因此,企业向开发商购买房屋用于自用的,如不属于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情形,应根据产权人确定房产税纳税人,再按上述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起,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8-31 1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