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们公司有一份技术服务合同实际是开发性质,但未签开发合同,我司是委托方,是否能让被委托方去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再申报加计扣除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8-31 1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