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您好!我公司是生产出口退税企业,现生产产能不足,我司外购材料后委托其他企业加工成成品收回,再由我司自营出口,能否享受出口退税;外发加工成品占全部产品的比例有没限制?谢谢!
答: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规定:“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因此,如您企业委外加工符合上述规定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否则,该笔出口货物应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8-31 1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