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国家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改革需要,确保社会保险征收和业务经办工作顺利开展,保障缴费人社会保险权益,现就本市参保单位按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时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社会保险费资金清算的有关规定,参保单位在每月最后第二个工作日20点前缴纳的费款,可在当月内划拨入国库。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的,以最新通知公告为准。
二、参保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当月内划拨入国库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缴费当月记账规则处理,逾期将影响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记录。
三、本通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2021年8月30日
【政策解读】:
一、《通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根据社会保险费资金清算的有关规定,参保单位在每月最后第二个工作日20点前缴纳的费款,可在当月内划拨入国库,参保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当月内划拨入国库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缴费当月记账规则处理。
二、每月最后第二个工作日20点前是什么概念,如何计算?
答:(1)通告中指的是工作日,非自然日概念,
(2)最后第二个工作日指每月倒数第二个工作日。
三、《通告》中规定的时间对哪些社保费业务产生影响?
本通告仅针对用人单位正常的按月缴费业务,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社保费缴费业务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四、《通告》生效后,对税务部门征收用人单位缴费有影响吗?
答:本通告对税务部门征收用人单位缴费没有影响,原则上税务部门每月的征收时间均持续到月底,如有调整会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