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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东莞市当前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限额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问: 按东莞市当前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限额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东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20年为5825元)的3倍,即扣除比例为12%,税前扣除的缴费工资限额为17475;但实际工作中,缴费比例低于12%(假设个人10%,单位5%),但缴费工资高于17475(假设为27000),那么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限额应怎么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限额是17475*12%=2097还是17475*10%=1747.5,公司交的5%的部分差额是否纳入个人收入纳税,谢谢
答: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的咨询!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东莞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9-17 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