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珠海中山二手房交易降税,请问佛山会跟吗?
答: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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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等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不符合免征条件的,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出售价减除房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的余额按20%计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按其住房转让收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有新政策会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等官方网站或者“广东税务”公众号、“佛山税务”公众号、“佛山税务企业号”等微信平台发布。敬请留意。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9-22 1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