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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租赁国外飞机,2021年9月支付8月的租金,需代扣代缴其国内税款。但由于2021年9月1日起

问: 我司租赁国外飞机,2021年9月支付8月的租金,需代扣代缴其国内税款。但由于2021年9月1日起,城建税和附加税执行新的计税依据,即不含代扣代缴的增值税,请问现在9月支付所属期8月的租金还需代扣代缴城建税和两个附加税吗?是按照租金所属期?还是租金实际支付期?目前,电子税务局已按新政策要求作更新,无需代扣代缴城建税和附加税。还请解答,谢谢!
答: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如该笔租金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9月的,则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两个附加比照城建税政策执行。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8月的,则仍需要原规定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两个附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9-18 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