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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口货物、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是否征收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问:对进口货物、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是否征收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的规定:“第三条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

第十一条本法自202191日起施行。19852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的规定:“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191日起施行。”

综上,对进口货物、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1-09-26 16:4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