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物业公司收到住户电费,不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代缴给供电局,未开发票部份需要交增值税吗?
答: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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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因此,如供电部门直接开具发票给住户,物业公司仅对此代收代付的,不属于物业公司的应税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三、如属于纳税人提供的应税行为,建议据实开具发票。对确实未开票的应税行为,也应按期如实申报,一般纳税人填写在申报表“未开具发票”栏次(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增加在相应栏次)。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9-27 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