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有一家供应商我给买了几个抱枕,合同是扫描过来我这边盖章好的,然后付了全额预付款,目前货也收到了,现在找供应商开票,反馈他们财务不见到双方红章的合同不给开票,请问这是合理的吗
答: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六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实施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和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尽可能提供被检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信息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您可以提供相关有效凭证到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举报。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在“我要参与”栏目下“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我要举报”子栏目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有关线索资料。
如仍有疑问,欢迎致电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反馈。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9-30 1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