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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28号及26号中,从9月1号开始涉及到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向境内销售劳务

问: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28号及26号中,从9月1号开始涉及到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缴纳的城建税免证。请问境外单位向境内提供服务,需支付美金5w以上的服务费。涉及到代扣代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否也减免?
答: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三条?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因此,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两个附加比照城建税政策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9-30 1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