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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及第26号公告中,境外单位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中,代扣代缴城建

问: 关于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及第26号公告中,境外单位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中,代扣代缴城建税从2021/9月开始减免,请问教育税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否也是从2021/9月开始减免?若减免但已缴纳,需要什么资料办理退税?
答: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三条?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因此,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两个附加比照城建税政策执行。 二、误收多缴需要申请退税的,您可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站查看办理流程及办理资料,具体路径为:公众服务-办税指南-办税指南-3申报纳税-3.15退(抵)税办理-3.15.1误收多缴退抵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9-30 1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