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司是外贸公司,现要求中山的工厂开增值税发票用以我司申报退税。但是工厂却要求我司提供报关单,运输发票等单据,请问是否是税务局的规定?
答: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所述,如发生经营义务,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建议您与开票方进一步沟通,并取得与实际交易情况一致的增值税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9-29 1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