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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一般纳税人申报指引

问:住房租赁一般纳税人申报指引
答:

我公司是龙岗一家住房租赁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已向本市住建局进行开业报告,预计10月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不含税收入为5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当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适用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10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开具其他发票列填写销售额为50万元和税额为2.5万元(50万元×5%=2.5万元),

同时将按销售额的3.5%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征额1.75万元,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1-10-09 14:3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