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一般贸易企业出口退税备案资料目录,具体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详细备案资料及流程您可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站,点击“公众服务”-“咨询辅导”-“办税指南”-“7出口退税”-“7.1出口退(免)税备案”栏目查看。
二、备案成功后,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可点击“公众服务”-“咨询辅导”-“办税指南”-“7出口退税”-“7.2出口退(免)税办理”查看。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0-11 1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