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经相关部门确认的无形资产,即已经评估了价值的无形资产(专利技术)投资入股,共担盈亏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是什么?谢谢!
答: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规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无形资产(专利技术)投资入股,共担盈亏需要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0-12 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