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什么时候申报?
答: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为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保障金。超过申报缴纳期限仍未缴纳保障金的,即为逾期;逾期仍未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照每日5‰加收滞纳金,但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欠缴费数额。
2、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如何填报?
答: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1990年1月1日)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用人单位什么情况下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0.5%的比例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其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用人单位,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1-10-19 15:5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