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请问非满五唯一的继承房产(位于潮州市)转让需要征收多少个人所得税,有几种方式,是不是可以选择核定征税(房屋交易收入的3%),也可以按照交易收入减去原值后的20%征收,如果原有继承房产的发票丢失,是否直接按照房屋交易收入的3%征收个人所得税。请解答以上问题,并提供这方面相关条规是什么名称,税务咨询电话是多少。
答: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个人转让二手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转让二手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进行咨询。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0-21 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