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纳税人采取公司加农户经营模式从事水稻种植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
答: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知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0-20 1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