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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小规模)有两笔省内异地收入,工程地在广州,公司注册地在江门,2021年7月已开具普票1%

问: 我公司(小规模)有两笔省内异地收入,工程地在广州,公司注册地在江门,2021年7月已开具普票1%,当季收入不超45万,(已办外经证,当月在电子税务局上无法选择到项目地税务局税费申报,无法获悉个税是否有税种核定),当月我司前往工程地广州番禺当地税局外经报验并申报工程带征仟分之四个税及印花税,当地税局回复要求回公司地按季申报。10月我司在公司地已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印花税,当月公司全员职工的工薪个人所得税已零申报,经查询《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发文中,纳税人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并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验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待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个人所得税税种后,可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在我公司是否需要再次向项目地税局申请认定个人所得税税种,再在个税APP申报个税?
答: 广东省江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由于您描述不够清晰,致电给您了解详情,根据您的描述,已告知您申报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操作流程。 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拔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0-22 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