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A为商铺所有人,B为委托代为处理出租事宜的委托人,C为承租人,B收取C的房租转给A。此时A应该如何交税(缴纳的税种以及税率是?),B如何交税?B可以代扣代缴A所要缴纳的税直接缴纳给税局吗?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一、珠海市自然人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页版)自行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委托代征范围内的房屋,纳税人也可选择通过该功能申报纳税代开发票。操作简要说明:1、以“个人办税”身份登入广东电子税务局网站;2、进入“我要办税”栏,点击“事项办理”进入“不动产租赁合同采集”菜单;3、新增租赁合同采集信息,提交合同采集申请;4、完成合同采集后,在“事项办理”模块进入“房屋出租电子普票代开”或“房屋出租专票代开”功能进行信息填写,提交成功后,税务机关后台对代开发票申请进行审核;5、审核通过后,在“我要办税”栏点击“申报征收”,进入“清缴税款”功能完成税费缴纳;6、缴纳税款后可自行开具发票。若遇到广东电子税务局操作问题,可咨询办税专席12366-1-1。二、若个人出租非住房涉及增值税(征收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12%计算)、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房屋所在地段单位税额×实际占地面积)、印花税(租赁合同金额×0.1%)、房产税(不含税租金×12%)、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2%)。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0-26 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