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根据9月1日起实施的《城建税法》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征收城建税。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我司现租赁的厂房所有权人是境外的香港公司所有,我司为境外公司代扣代缴租金收入的增值税和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税等。请问我司租用境外公司在境内的房屋,9月1日之后的租金收入,是否符合新规要求,不用再代扣代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答: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境外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在境内出租不动产,由承租方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0-26 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