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2021年9月肇庆市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局以项目委托方式委托立法基地成员、肇庆学院政法学院李贤庚、邹健、祁建平、钟楚怡等四位老师起草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并支付项目经费70000.00元人民币。经费到账后,学校财务系统显示:计提所得税611.65元,计提附加税244.66元。10月25日,立法基地致函财务处咨询:计提所得税的依据是什么?计提的所得税,是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计提附加税的依据是什么?以上问题,已经以书面询函送达学校财务处综合科。但是,财务处未答复。我们认为,科研处提取5%管理费可以理解,但高校不是税务机关,项目主持人不是企业,项目主持人及成员从该项目中未取得一分个人所得,则计提依据令人费解。以上疑问,咨询学校财务处,但未得到回复。故此,特此向贵局咨询:提取百分之五管理费后,高校财务处可否在教师科研项目经费中再计提所得税、附加税?盼复,谢谢。
答: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有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方式与您联系了解情况并给出相关指引。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和核实。
欢迎您再次提问,衷心感谢您对广东税务12366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0-28 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