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一、具体情况:我企业是肇庆某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现在我经联社将我所属土地使用权以“作价入股(股东增资)”方式办理土地过户给“我经联社全资子公司肇庆某有限公司”;二、税务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以下简称“契税政策公告”)第六条指出“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第一章第二条指出“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下同)的主体。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另财政部和人事部组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教材《中级会计实务》关于母公司及子公司概念是“1.母公司,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的主体。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子公司;(2)母公司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非企业形式的、但形成会计主体的其他组织,如基金等。2.子公司,子公司是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需同时具体两个条件:(1)只能由一个母公司控制;(2)子公司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非企业形式的、但形成会计主体的其他组织,如基金以及信托项目等主体”。三、税务结论:依据该契税政策公告发文机关之一财政部的发文及解释,“母公司”包括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等)和非企业形式的但形成会计主体的其他组织(如基金以及信托项目等主体);我经联社既是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定义的企业,我经联社又是独立会计核算和独立纳税申报的的形成会计主体的组织;因此我经联社是本地某有限公司(其全资子公司)的“母公司”;现在我经联社作为“母公司”将其所属土地使用权以“作价入股(股东增资)”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给“其全资子公司本地某有限公司”时,依据上述规定我经联社认为可免征契税。四、问题:请问上述土地使用权过户时,可否免征契税?
答: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资产划转契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点、第十点的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二、契税征免问题。鉴于您的咨询内容涉及到需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相关资料,请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和进一步核实。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您仍有疑问,欢迎拨打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0-28 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