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为房地产企业,准备采取买房送家电的方式销售,如果在同一份合同里写明,家电是否视同销售?还是和房子一起按公允价值分摊?应如何处理
答: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相关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视同销售,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如仍有疑问欢迎致电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河南岸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0752-2536377进一步咨询。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0-29 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