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生产企业能否代集团旗下公司(比如越南)购买并出口设备、物料等,如果可以,免抵退系统里如何操作?谢谢,盼复!
答: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的货物,可参照出口自产货物执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视同自产的详细条件可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七、生产企业外购的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如配套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可作为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退(免)税。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视同自产的货物退(免)税时,应按《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附件3),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业务类型”栏内填写对应标识,主管税务机关如发现企业填报错误的,应及时要求企业改正。”
二、生产企业出口非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或征税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1-08 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