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购入生猪再委托定点屠宰厂加工后销售猪肉所得,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九条: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九、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建议联系主管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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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1-08 1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