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司为本年度新开企业,因在电子税务局无法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申请,目前尚未到门前办理登记,现有供应商向我司请款,我司可否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签定合同有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对方开专票给我司这种情况是否合规?
答: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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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另根据《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1-05 1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