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你好,想请教一下,我公司原来是肇庆的一家生产企业,在肇庆享受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但如果将公司搬迁到佛山市禅城区的写字楼办公,没有生产车间,只保留研发、销售等部门,原材料还是由我公司购进,我公司以委外加工(包工不包料)的模式,委托我公司在肇庆的子公司进行生产(肇庆子公司提供工人,生产车间受托加工,向我公司开具加工发票),这种情况还能适用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吗?
答: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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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增值税退(免)税办法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1-15 1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