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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6年36号文及其附件1条款约定,金融商品转让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其中,对金融商品转让

问: 根据2016年36号文及其附件1条款约定,金融商品转让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其中,对金融商品转让的定义,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目前,国内基金可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两大类,而私募基金按照组织架构分为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三种。基于上述法规和情况,投资者转让私募基金份额的行为是否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行为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按照不同的组织类型视同为对非上市公司股权、合伙企业份额转让行为不涉及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根据《通知》附件2规定:“(三)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通知》附件3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若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您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1-16 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