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您好!我从2021年2月在珠海市金湾区西湖街道租房,有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不是跟房东本人签署,是房东公司的工作人员)。现在我打算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联系了住房租赁方请对方提供房东本人的信息,一直未得到对方答复。如对方坚决拒不提供相关信息,妨碍我进行申报,请问可以采取什么解决办法?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可按规定扣除住房租金支出,请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1-16 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