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了解到税务局规定中山外资企业的出口产品运输费不能计入产品成本,想问下您方的考虑是什么
答: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您描述的内容无法确认具体情况,建议您提供更多详细信息,如出口合同约定、报关单出口定价方式等。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1-17 1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