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甲公司于2019年、2020年分别欠我司150万元、250万元,甲公司于2021年3月工商注销,我司于2020年汇算清缴时确认此400万坏账损失并进行税前扣除是否合规。
答: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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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1-19 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