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你好,我在官肉上看到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佛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请问该下调方案是从12月10日开始执行吗?
答: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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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佛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规定,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佛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佛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见附件1、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11月9日—12月8日(共计30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邮箱渠道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反映意见邮箱:fsswzgk@foshan.gov.cn。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佛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佛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二、对于上述意见稿暂时未发布正式文件,如果有新政策会在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官方网站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fssw/fssw_index.shtml)官方网站及“佛山税务”公众号、“佛山税务企业号”微信平台发布。敬请留意。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1-19 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