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内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已于2021年10月21日经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2021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行政决策的法治化、科学化、民主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32号印发)、《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88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粤税办发〔2019〕55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阳府〔2014〕15号)等制度的规定,结合市税务局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
第三条 局内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
市税务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检查。
法制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由市税务局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行政相对人密切相关的关于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以下简称”税费”)的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全市税务系统发展规划;
(二)重大税费征管改革;
(三)制定或调整重大税费征收管理措施;
(四)在管理权限内调整重大税费政策;
(五)其他需要市税务局研究、审议、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五条 局内各单位根据本规则相关规定,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送分管局领导审核,呈局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经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进入决策程序后,根据各单位职能职责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
市税务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可通过门户网站开展民意调查,收集社会公众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经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送分管局领导审核,呈局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经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承办单位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报市税务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汇总,由市税务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牵头制订全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并通过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拟定草案。由承办单位会同相关单位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情况、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拟订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和说明。
第七条 征求意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拟定后,承办单位事先征求局内相关业务单位形成草案修订稿,通过邀请行政相对人代表召开座谈会、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和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政府部门、基层税务机关、广大纳税(缴费)人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适当途径反馈或者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八条 专家咨询论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在充分开展民意调查、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承办单位可以组织进行专家咨询或论证。
专家咨询论证依照《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阳府〔2014〕14号印发)进行。确定咨询论证专家应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库专家为主、库外专家为辅,以技术专家为主、行政领导为辅。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不少于5人,给予专家研究的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有9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论证,其中应当包括1名以上法律职业人员。选择专家实行相关利益回避制度。可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包括网络、视频、电话会议)、专家提交咨询论证书面意见或其他适当方式进行;也可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意见建议,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纳并落实到重大行政决策中。
第九条 举行听证。涉及纳税人、缴费人重大权益和公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按规定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粤府令第183号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阳府〔2009〕38号印发)执行。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并事先公布代表名单。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和相关背景材料。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风险评估。涉及纳税人、缴费人重大权益和公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可以由承办单位组织进行论证,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机构进行,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对财政经济、社会稳定或者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风险作出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相应提出风险防范应对建议、减缓或者化解措施及应急预案。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评估或者评估不通过的,不予决策。
第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决策前,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草案拟制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决策内容是否合法,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第十二条 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集体讨论决定。承办单位提交上会的材料应当包括:提请会议审议的请示,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草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征求意见汇总材料、专家咨询意见、听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提供公平竞争审查有关材料、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材料、其他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的材料等。
决策事项依法应当报上级机关批准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决策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结果通过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承办单位应当同步公布政策解读,并对社会公众的关切及时给予回应。
第四章 决策执行与决策后评估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后,应加强重大决策执行跟踪与反馈,多渠道了解纳税人、缴费人、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予以完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制定执行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工作措施,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定期向局领导报告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反映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后,决策执行单位要做好决策后评估工作,定期通过民意调查、抽样检查、跟踪反馈、评估审查等方式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决策后评估报告并提交集体研究审议。
决策后评估工作可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性、紧迫性等实际情况,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机构进行。
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决策的,经集体讨论同意后,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
第五章 决策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制定和执行工作应当依法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大纳税(缴费)人等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并配合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工作。对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承办(主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给予回应。
第十七条 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策的,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的,对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决策和部署的,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印发)、《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印发)、《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52号印发)等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市税务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