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司于2019年9月10日,11月20日分别已沈阳恒兴昌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名头付款中山市中乐汽车设备科技有限公司2笔对公付款,单笔金额2200元合计4400元。中山市中乐企业2019年11月份开具了1张2200元发票,至今欠2200元发票未开,该企业联系人不承认自己未开发票,多次联系后连任然不予执行开票,请告知该如何要求该企业开具发票。
答: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您发现应开具而未开发票的事项,您可通过拨打12366-2-4向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举报专席反映或是直接携带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1-22 1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