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
答:保障金按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比例的实际差额人数和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0.5%-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2、深圳个人提供劳务服务申请代开发票时,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市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3、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15%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4、企业/个人无法提供银行账户扣费,如何申请现金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使用现金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税费征收过程中人民币现金收付相关要求办理即可。无法提供银行账户扣费,除现金外还有多种缴费方式:缴费人可在办税服务大厅(第二税务分局除外)使用POS刷卡缴费,或在手机端深圳市微信税务局、@深税支付费款时选择微信支付;企业还可通过办税服务大厅(第二税务分局除外)采取手工缴库方式缴费,个人还可通过支付宝“深圳市税务局”生活号选择支付宝支付缴费。
5、哪些纳税人可以领取税务Ukey?
答:对于新开办企业,根据《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的规定,对于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服务。
对于原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人,可继续使用金税盘、税控盘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可以根据需要自愿换领税务UKey开具增值税发票。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1-11-26 18: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