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公司于2021年7月收到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37万,请问这37万对应计提的3.7万(37*10%=3.7万)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额,是否需要做相应调减。若是,请问有没有相关的政策文件,谢谢。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1-29 1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