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司为新能源发电企业,租赁惠东县多祝镇全昌村与增光社区土地用于建设农光互补光伏项目,请问是否可以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3号)的规定: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二、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三、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请您对照以上文件,核对您企业的实际情况。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如仍有疑问可拨打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平山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0752-8921199进一步咨询。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1-30 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