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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间商铺,因为买的位置不好,暂时出租不出去,自己做生意也不合适,所以基本就放在那里没有管。去

问: 我有一间商铺,因为买的位置不好,暂时出租不出去,自己做生意也不合适,所以基本就放在那里没有管。去年跟我合伙购买商铺的朋友决定把他的那部分卖掉,我们在出售的手续中才知道每年还要交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因为以前一直不知道这件事情,所以一直没有交过,结果被收了将近4000元的滞纳金。今年我留心,赶紧交上,免得再被收滞纳金,但是从办税平台的清缴税款那里没有要缴税的项目。我到底要不要缴这个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一、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自2017年1月16日起调整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您可进入广东电子税务局办理,若遇到操作问题可咨询电子办税专席12366-1-1。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2-01 1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