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后,买方付清货款,但卖方迟迟不能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卖方:汕尾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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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请您先与汕尾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再次索要发票。如果对方拒绝向您开具发票,您可以拨打12366纳税缴费热线,举报汕尾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拒绝开具发票。(备注:需保存该公司拒绝给您开票的证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致电广东税务12366进行电话咨询,衷心感谢您对广东税务12366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1-30 1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