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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出租房产给多家公司,房产税从租税源采集时,租赁期限和之前采集的租赁时间有交叉无法保存。

问: 我公司出租房产给多家公司,房产税从租税源采集时,租赁期限和之前采集的租赁时间有交叉无法保存。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同一处房产(同一房源编号)下同一税款所属期内分多条新增从租应税信息的,在录入第二条时会弹出“房屋应税信息(从租)中的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已存在的从相应税信息所属期交叉,不允许保存!”这种情况下,建议您汇总填写应税明细。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拨打广东税务纳税服务热线12366-1-1-3电子税务局专线或进一步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1-30 16:10